(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邱志杰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深圳分中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深圳分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359号原告邱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工业路××机床厂宿舍××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深圳分中心。负责人欧铁帅。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