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毕波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波,安徽省聚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毕波。被执行人:安徽省聚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波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聚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聚拢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前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聚拢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光辉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