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丹江口行非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强、张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强,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行非审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大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强。被执行人:张芳(系被执行人朱强的妻子)。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丹江卫计局)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2014)丹卫计征决字第4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丹江卫计局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该局作出的(2014)丹卫计征决字第4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强、张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又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对申请执行人丹江卫计局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丹卫计征决字第4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金凤审 判 员 罗冀雄人民陪审员 何晓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