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市刑执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代树刚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树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1276号罪犯代树刚,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树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于2011年1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监狱于2014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树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3月获得综合记功。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代树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树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4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开英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