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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民监三抗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公司党校实业公司与青海瀚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风汽车公司党校实业公司,青海瀚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监三抗字第00012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东风汽车公司党校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湘,该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青海瀚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朝华,该公司董事长。东风汽车公司党校实业公司与被申诉人青海瀚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十民三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青海瀚翔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2)鄂民申字第432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鄂十堰中民再终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东风汽车公司党校实业公司不服,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2014年6月1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4)4200000009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建民代理审判员  高 倩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雅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