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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调确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侯明启、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明启,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段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调确字第00237号申请人侯明启。申请人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4号1栋1-1号。法定代表人段亮亮,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段亮亮。申请人侯明启与申请人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段亮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8月1日,申请人侯明启在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14年3月25日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亮亮为申请人侯明启出具5500元的欠条一张,因申请人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段亮亮未按期支付劳动工资,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4年7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侯明启劳动报酬5500元;二、申请人段亮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侯明启与申请人十堰万佳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段亮亮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