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凤翔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舒尚凤与陈宝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尚凤,陈宝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舒尚凤,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7日,湖北省山杨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农民。委托代理人蒋存友,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7日,住四川省广汉市新丰镇,农民。委托权限为代送交执行材料。被执行人陈宝光,男,汉族,生于1980年6月5日,住凤翔县南指挥镇,农民。本院在执行舒尚凤与陈宝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共计3244.10元,其中向舒尚凤支付工资款3075元,向舒尚凤支付迟延履行期间3个月加倍债务利息94.1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清退)25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陈宝光在2014年7月15日实际履行3244.10元,全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四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