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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赵长钢与潘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钢,潘瑞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赵长钢,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张艳香,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赵长石,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被告:潘瑞江,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长钢诉被告潘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0元,由原告赵长钢负担。审判员 孙 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