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3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刘长持与黄维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持,黄维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06-1号原告:刘长持,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维近,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持与被告黄维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持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黄维近1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某某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黄维近15万元银行存款或等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即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某某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锦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