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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商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晓平、宁波市海翔彩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84992-1)。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勤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晓平,农民。被告:宁波市海翔彩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09056-4)。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许忠海(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802101793),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许忠海,私营企业主。被告:魏仙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晓平、宁波市海翔彩印有限公司、许忠海、魏仙凤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85元,减半收取899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92.50元,由原告宁海县跃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贺小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