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嫩商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孔繁志与王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繁志,王俊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嫩商初字第453号原告孔繁志,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委托代理人张玉娇,女,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艳,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前进镇文质村。原告孔繁志与被告王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繁志及委托代理人张玉娇,被告王俊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万宝诉称,2011年1月19日,被告丈夫邓保江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110000.00元,2014年4月1日被告王俊艳又重新为原告出具了110000.00元的欠据,事后原告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答应还款,但始终没有给付。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俊艳辩称,欠款属实,但邓保江去世后现在被告没有能力还款。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4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各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处借款110000.00元。经当庭质证被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9日,被告丈夫邓保江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110000.00元。2013年5月26日,被告丈夫邓保江去世。2014年4月1日,被���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110000.00元的欠据,事后原告找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丈夫邓保江生前在原告处借款110000.00元,邓保江去世后,被告又重新给原告出具了110000.00元的欠据,被告对此笔欠款予以认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繁志借款本金1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0元,邮寄费80.00元,合计2580.00元,减半收取1290.00元及保全费1100.00元,合计239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王成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