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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刑执字第0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X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058号罪犯XXX,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现在渭南监狱服刑。2001年6月7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咸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3月1日和2006年9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减刑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09年5月18日和2011年10月14日减刑2年和1年11个月。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4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提出罪犯XXX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22个积极,并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2个积极,并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XXX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XXX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