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冯金双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双,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冯金双,男,1972年生,献县淮镇安庄,系献县沧坤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冯金双诉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冯金双于2014年7月15日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3266元,减半收取6633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陈春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兵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