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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方元与姚江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元,姚江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张方元。被告姚江山。本院受理原告张方元与被告姚江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方元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方元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元撤回对被告姚江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江山负担。审判员  叶庆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