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方元与姚江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元,姚江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张方元。被告姚江山。本院受理原告张方元与被告姚江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方元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方元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元撤回对被告姚江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姚江山负担。审判员 叶庆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