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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瑞展、周少群申请执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展,周少群,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展。申请执行人:周少群。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州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1楼。负责人覃颂征,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瑞展、周少群申请执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将案款1275元到我院,到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