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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5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青与王传刚、江默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王传刚,江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513-2号申请人赵青。被执行人王传刚。被执行人江默燕。本院(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6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传刚、江默燕的银行存款1000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分理处,账号:15×××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