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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刑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刘西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014号罪犯刘西明,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8年11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莲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西明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4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刘西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24个。本院认为,罪犯刘西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西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