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执行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陈金兰与刘建平、建阳朱子家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兰,刘建平,福建建阳朱子家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潭执行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兰,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游辉,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执行人福建建阳朱子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平,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金兰与被执行人刘建平、建阳朱子家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潭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建平、福建建阳朱子家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3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刘建平因本案及其他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可能涉嫌向不特定的多人借款。本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已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案应中止执行,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曾冬明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惠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