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石金与被执行人黄帮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金,黄帮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黄石金,男,194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帮卿,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黄石金与被执行人黄帮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蕉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查询了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帮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帮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待有财产时再执行,在人民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结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泽西代理审判员 兰子君代理审判员 陆学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