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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全法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唐建冬与唐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冬,唐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全法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唐建冬,男,农民,现住全州县。被执行人唐光保,男,干部,现住全州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唐建冬与被执行人唐光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借款。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建冬与被执行人唐光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部分借款,余款已作出偿还计划,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0)全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该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继续进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唐新伟代理审判员  谭镇林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