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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周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何某,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贺丽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