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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永进与瑞安市安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进,瑞安市安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林永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大红,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勇,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安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三期解放路3幢5单元203室。法定代表人王元璋,总经理。第三人温州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下吕浦锦园1幢2301室。法定代表人黄秉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进与被告瑞安市安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进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永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永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