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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市刑执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韩具勇抢劫罪,韩具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1415号罪犯韩具勇,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1日作出(2008)湄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具勇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韩具勇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8年8月20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于2008年9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4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综合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具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2年9月获得综合记功、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韩具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按照判决履行财产刑,本可从宽,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以从严。综合从宽从严因素,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具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开英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