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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城固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田XX,张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城固县支行,张XX,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城固县支行。住所地城固县博望镇文化路中段。负责人曹宸,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会群,该行公司业务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强,该行信贷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张XX,男,(……略)。被申请人田XX,男,(……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城固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田XX、张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理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城固县支行诉称:借款人田XX于2013年6月24日在我行申请贷款12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销大鲵,期限一年,由张XX个人商用房产做抵押。2014年6月23日贷款到期后,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向借款人催收无果,现贷款已逾期,故申请变买担保人的房产实现债权。经审理查明:借款人田XX于2013年6月24日在我行申请贷款1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个人担保抵押合同,借款用途为购销大鲵,期限一年,由张XX个人商用房产做抵押。张XX所提供用于抵押的房产位于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中山街71号楼由南向北第10号—11号,房产证编号:博望镇字第1001904号,他项权利证编号:城固县房他证博望镇字第33**号,房屋他项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房屋所有权人张XX。2014年6月23日贷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借款人催收无果,现贷款已逾期,故申请变买担保人的房产实现债权。被申请人对变卖抵押房产归还申请人借款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田XX之间的借款合同及被申请人张XX之间的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履行义务。被申请人田XX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张XX亦未尽到担保之责,经申请人多次催收仍未还款,故对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审请人张XX抵押房产(位于陕西省城固县博望镇中山街71号楼由南向北第10号—11号,房产证编号:博望镇字第1001904号)采取变卖、拍卖等到方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价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500元,由被申请人田XX、张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丁新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招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