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宝英、齐亚伶、齐亚敏、齐小宝与王文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英,齐亚伶,齐亚敏,齐小宝,王文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刘宝英,女,满族,1962年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齐亚伶,女,满族,1983年7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齐亚敏,女,满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齐小宝,男,满族,1989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堂,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宝英、齐亚伶、齐亚敏、齐小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文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4年7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5万元现金即可,其余放弃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