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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洪小红与黄雅瑜、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小红,黄雅瑜,王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洪小红,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培尧、施纯扶,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雅瑜,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文平(曾用名王文评),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洪小红与被执行人黄雅瑜、王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雅瑜、王文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洪小红借款185086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款项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61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尚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