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13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与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3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城支行。代表人:毛虹波。委托代理人:陈亚珍。委托代理人:雷静平。被执行人: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曼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东商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路房产、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东路19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东路19号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3)甬东商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路房产、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东路19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歆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通和东路19号土地使用权、无证建筑物、室内固定装修及附属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