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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市刑执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陈学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学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1475号罪犯陈学生,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学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于2011年11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4年7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3年5月、2014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假释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监狱假释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陈学生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开英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