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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鄢先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鄢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081号罪犯鄢先,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3日作出(2002)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鄢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鄢先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鄢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2年9月2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鄢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7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鄢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鄢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二年六月至二○一四年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五点四分,二○一二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另查明,罪犯鄢先在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共期间进账9800元,但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8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及历史流水对账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鄢先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罪犯鄢先在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共进账9800元,但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800元,悔罪表现不够,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鄢先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