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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来民一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与沈学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沈学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972号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倪升山,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园园,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学明,男,194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沈学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