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来民一初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与沈学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沈学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一初字第00972号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倪升山,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园园,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学明,男,194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沈学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张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悠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