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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嘉民终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培芬与周国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清,王培芬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民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清,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盐官镇联群村树口里**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3********。委托代理人:余鹏键,浙江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培芬,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硖石街道长埭路***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71********。委托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国清因与被上诉人王培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4)嘉海民初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国清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国清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同时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国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国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坤代理审判员 周 倩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