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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唐仕立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仕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178号罪犯唐仕立,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漳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仕立犯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唐仕立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唐仕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仕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三月至二○一四年四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分,二○一三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仕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仕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