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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送民初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立华与陈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华,陈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送民初字第0352号原告刘立华。被告陈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华与被告陈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立华的起诉。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