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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同启与刘世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114号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对原告刘同启诉被告刘世禄、何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三行“李凤才”应为“刘世禄”。代理审判员  赵鹏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