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同启与刘世禄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114号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对原告刘同启诉被告刘世禄、何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三行“李凤才”应为“刘世禄”。代理审判员 赵鹏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