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吕宝臣与于芝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宝臣,吕拥军,吕洪策,吕洪杰,吕飞,于芝峰,李增梅,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吕宝臣,男。申请执行人吕拥军,男。申请执行人吕洪策,男。申请执行人吕洪杰,男。申请执行人吕飞,男。被执行人于芝峰,男。被执行人李增梅,女。被执行人山东梅开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修书,执行董事。本院于2013年8月10日以(2013)河民保字第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于芝峰所有的鲁Q3Y0**号牌奥迪轿车一辆。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鲁Q3Y0**号牌奥迪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云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