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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张建荣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荣,青岛臻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荣。被执行人青岛臻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瞳。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6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荣主动向本院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62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