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张建荣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荣,青岛臻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荣。被执行人青岛臻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瞳。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62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建荣主动向本院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3)第628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政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