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镇执指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升阳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朋曹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宁波升阳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朋曹纪,金信强,胡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镇执指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本区城河西路32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34383-9。法定代表人顾国平。被执行人宁波升阳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化学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9473404。法定代表人朋曹纪。被执行人朋曹纪,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金信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宁波市。被执行人胡蔚,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升阳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朋曹纪、金信强、胡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升阳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朋曹纪、金信强、胡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镇执指字第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