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4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白执行人杜朋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杜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46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执行人:杜朋艳上列当事人因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南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XXX审判员 申恩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世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