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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汽开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力枫与孙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力枫,孙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刘力枫。被申请执行人孙岩。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力枫与被执行人孙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长汽开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存款等其他财产。权利人申请终结本次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汽开执字第3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蕴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庆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