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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凡云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