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商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庄明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庄明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商初字第12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负责人:林小兵。委托代理人:温作让、罗义。被告:庄明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诉被告庄明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文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秀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