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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陈明与凡军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凡军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322号原告陈明,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志国,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凡军民,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荣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清月,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凡军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智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