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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淑霞与杨博、杨建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霞,杨博,杨建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王淑霞。委托代理人杨俊涛。被告杨博。被告杨建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霞诉被告杨博、杨建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淑霞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进行司法鉴定,本案需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曲 杰审 判 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