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潘洪宝与徐振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洪宝,徐振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12221号原告潘洪宝,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被告徐振雨,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洪宝与被告徐振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洪宝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潘洪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洪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潘洪宝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潘洪宝七十五元。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