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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叶明山与陈月勤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明山,陈月勤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二终字第00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明山,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晓权,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月勤,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上诉人叶明山因与被上诉人陈月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叶明山的起诉依据不足,如果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叶明山的诉讼请求不当,应向上诉人释明;如果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证据不足,应按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胡龙审判员  杨 洋审判员  谭宁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