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吴楚良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楚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2416。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吴楚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对被告吴楚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