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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严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严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陈某某,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沾泽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某甲,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赤厝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严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月7日生育一子严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不到一年,被告就外出务工(此时原告已怀孕),务工期间,被告一两个月与原告都不通电话,偶尔通话一次也不超过一分钟。后被告在四个月左右回来,回来后被告与原告基本没有交流,被告甚至连儿子半夜啼哭也不予理睬,对儿子的营养费和生活费也不予负担。在家不到一个月,被告又外出务工,其间因买奶粉的钱,被告也是在原告不断催促下才汇回来。后原告带着儿子到被告务工的地方一起生活,但双方交流很少,并也因此吵了几次。双方并于2012年5月中旬因被告动手殴打原告而分居。分居期间,被告没有过问原告及儿子情况,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儿子的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及亲友在原告娘家散播谣言,令原告及母亲无论在精神上、生理上还是在名誉上均受到严重的伤害。2013年9月下旬,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口头予以同意,但却以工作忙没空办手续而拖延。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双方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而儿子从出生至今一直是由原告抚养,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过儿子,也不负担儿子的生活费和营养费,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其应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现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严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严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良好,双方间只是存在一些误会。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为了原告和肚子里的孩子将来能有更好的生活及环境,所以才出国务工,其间被告并没有一两个月不与原告通电话。后被告虽在外因投资失败亏损近600,000元,回家后心情有所失落,且压力过大,但仍与原告一起照顾儿子。原告所述被告不负担儿子营养费和生活费以及原、被告基本不交流或交流很少也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在2013年5月21日曾因原告打儿子而有过一次争吵,但被告从未殴打过原告,且被告对儿子也没有不闻不问,而是尽到了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原告所述被告及亲友在原告娘家散播谣言,被告更是不能认同。原、被告已结婚三年多,双方间还是很有感情的。现原告如果非要离婚不可,婚生子则必须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严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3月23日在福州市马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月7日生育一子严某乙。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偶有争吵,导致双方发生感情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原、被告各自提供的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相关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区分是否准予离婚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出现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现原、被告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互谅互让,多加沟通,双方仍和好有望。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严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游小兵人民陪审员  林吓兵人民陪审员  严孟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洋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