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刑执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朋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156号罪犯王朋利,男,1976年9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市,汉族,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1997年12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7)陕刑一终字第3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朋利犯抢劫罪、盗窃罪、破坏通讯设备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4月24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0月8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5年6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08年6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4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王朋利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王朋利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朋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2年10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