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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飞与张积彬、宋行伟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张积彬,宋行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81号原告刘飞,住荣成市。被告张积彬,男,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许晓峰,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行伟,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与被告张积彬、宋行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刘飞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94元,由原告刘飞负担。审判长  陈军伟审判员  师明磊审判员  徐珊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涛-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