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市刑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曾羲盗窃罪,曾羲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市刑执字第1304号罪犯曾羲,现在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黔水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羲���盗窃罪、抢劫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于2010年9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于2014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轿子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曾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按照人民法院判决履行财产刑,于2012年7月、2014年5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缴款收据、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曾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其积极履行财产刑,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1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波审判员 严开英审判员 王明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闯 来源:百度搜索“”